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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5-05-14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总结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体制机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的发布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升督察工作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实现制度化、法治化:

Ø 从“实践探索”到“制度定型”: 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和机制(如中央和省级两级督察体系、督察程序、问责机制等)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使督察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Ø 明确法律地位和职责权限:《条例》清晰界定了督察的对象、内容、权限、程序和责任,赋予督察工作更强的法律权威和刚性约束力,解决了以往可能存在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职责边界不够清晰的问题。

(2)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压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Ø 聚焦“关键少数”: 《条例》明确规定督察对象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并延伸到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央企,这将有力推动各级领导干部真正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扛在肩上。

Ø 推动责任落地: 通过制度化、常态化的督察,持续向地方党委政府传导压力,督促其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3)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Ø 构建常态化监督体系:《条例》标志着生态环保督察从阶段性、运动式向常态化、制度化转变,成为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制度安排。

Ø 推动问题解决和源头治理: 督察不仅是为了发现问题,更重要的是推动解决问题。条例强化了对督察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的监督要求,建立闭环管理机制,促进地方举一反三、建章立制,从源头上防止类似问题反复发生。

(4)加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力度,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Ø 利剑高悬,形成震慑:《条例》为严肃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保护伞”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武器,其明确的问责追责机制(如约谈、通报、移送等)将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Ø 推动解决“老大难”问题: 通过强有力的督察,集中力量攻克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如大气、水、土壤污染,生态破坏等),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5)促进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提升,构建多元共治格局:

Ø 增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条例》在督察准备、进驻、反馈、整改等环节都设置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如举报受理),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Ø 凝聚社会共识: 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本身就是一次生动的生态文明教育,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坚定决心,有利于提升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6)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作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基础性、综合性法规,《条例》是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支撑和制度保障。


总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的发布,是中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事件。它通过法治方式将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这一重大改革举措固定下来,使其成为一把长期高悬的“环保利剑”,牢牢牵住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强化大局意识,保持严的基调,敢于动真碰硬,压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对于提高对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执行力,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面领导,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附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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